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浦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1民终6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某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某,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5)苏011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