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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2620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仲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