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45N17U,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Q515E97,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东泰雅园****>
法定代表人:董大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波,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1286836Q,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6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查明事实,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一、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民事裁定书中重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地的一种情形,应当根据权利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是上诉人***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中发布涉案内容,上述行为一旦实施即发生结果,行为实施与结果发生密不可分,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应在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二、北京市与本案联结更为密切,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首先,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网络服务器并非在南京市浦口区,不宜由原审法院管辖;其次,被上诉人所诉的侵权行为是上诉人***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涉案侵权内容,是查清本案事实、判断本案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就确定法院管辖的连接点来说,北京市与本案联结更为密切。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综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上诉人***之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所以被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两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诉称信息网络侵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因被上诉人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诉称的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费庄组88-89办公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辉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梦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