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10348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立案。2025年11月27日,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32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02元,由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