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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林场与福建省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闽0526民初279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林场,住所地:德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某某林场(以下简称:某某林场)诉被告福建省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鉴定结果赔偿支付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修施工产生的费用损失170614元+19963元=190577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取消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945元,原告无需退还给被告;3.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延期完工损失198643.76元[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被告在(2022)闽0526民初3378号一案庭审中明确拒绝对案涉不合格工程进行修理、返工这一时间点即2023年6月6日止共280天,以工程合同总价款70944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比例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申请费2374.7元及鉴定费3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日,被告某甲公司经过投标取得某某林场所有的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建设项目,双方于2021年7月7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详细的约定。2021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经协商同意工期延期到2022年8月30日。尔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施工。双方因质量等问题引发纠纷,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案号:(2022)闽0526民初3378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对案涉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福建省宏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出具四份《检测报告》,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中①K0+000∽K0+350碎砾石垫层设计厚度300mm,未见碎砾石垫层;②K8+000∽K8+733.3、K9+000∽K9+129.5、K10+100∽K10+77.5路面设计1:3水泥砂浆厚度30mm,未见1:3水泥砂浆;③K6+000∽K6+089.60、K11+000∽K11+064.60彩色混凝土路面设计厚度100mm,检测结果均不合格;④K6+000∽K6+089.60、K11+000∽K11+064.60碎砾石垫层设计厚度100mm,未见碎砾石垫层。 该案经(2022)闽0526民初3378号和(2023)闽05民终4922号判决某某林场应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370940元,生效的文书同时认定“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由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应予确认;某甲公司已明确“没有办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本可在支付工程款时���并处理,但某某林场却选择另案主张的方式维护其权利,因此,某甲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应当先行结清”。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对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下列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的合理费用进行鉴定:①K0+000∽K0+350碎砾石垫层厚度300mm;②K8+000∽K8+733.3、K9+000∽K9+129.5、K10+100∽K10+77.5路面1:3水泥砂浆厚度30mm;③K6+000∽K6+089.60、K11+000∽K11+064.60彩色混凝土路面厚度100mm(合同外增加施工的长76.5m、宽1m彩色混凝土路面厚度100mm一并申请鉴定);④K6+000∽K6+089.60、K11+000∽K11+064.60碎砾石垫层厚度100mm(合同外增加施工的长76.5m、宽1m碎砾石垫层厚度100mm一并申请鉴定)。并按鉴定结果赔偿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理、返工合理费用的损失;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取消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945元,原告无需退还给被告。另,本案工程存在逾期完工,因质量问题至今未竣工事实,也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延迟完工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被告应支付案涉工程延期完工损失(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修理、返工完工之日止,以工程合同总价款70944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比例计算)。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诉请。 某甲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某甲公司赔偿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修理、返工合理费用的损失、要求取消履约保证金、要求支付延期完工的损失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原告要求赔偿质量问题的修理、返工合理费用的损失没有依据。某某林场要求修理、返工的工程,因是属于未铺设水泥路面前要完成的“垫层”工程,现水泥路面已经铺设完成,也实际使用,工程已经不可能再重做或返工,将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如要做垫层,则只能将已经铺设的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垫层,再铺设水泥路面,这样不仅要增加挖掘水泥路面的费用,还会增加再次铺设水泥路面的工程价款,挖掉重做已经是不可能的。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进行评估返工造价费用没有依据,原告要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原某甲公司要求某某林场支付工程款案件中,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原则,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本可在该支付工程款案件中一并处理,可以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但某某林场却选择放弃,另行主张权利。现重新起诉要求赔偿质量问题给予修理返工费用不能予以支持。如果法院审查后,的确有存在质量问题,则只能扣减部分工程款,而不能支付重做或返工费用。 (二)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某某林场也实际使用案涉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某林场主张质量问题要求给予修理、返工费用不能予以支持。 (三)原某甲公司要求某某林场支付工程款案件中,对某甲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是: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某某林场主张的修理、返工费用的那“垫层”部分工程并没有计入某甲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即某某林场要求修理、返工费用的工程并未计入工程价款中,某甲公司在施工中是原原本本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指示,并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施工的,水泥路面没有预先铺设碎砾石300厚的施工,是因原有的道路路面是坚硬的、牢固的,根本无需进行碎砾石300厚的铺设,可直接在原有道路上直接浇筑水泥硬化就可以,为原告节约了20多万元的建设成本,减少了不必要的浪费,某某林场要求按返工重做的费用给予赔偿没有依据。 ①未按设计图施工的不足部分,鉴定造价金额为44388元,原告要求按该金额赔偿没有依据。某甲公司已经按照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工程中如有部分未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也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指示下进行变更设计施工的,且有监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法院原审判决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案件中,是按某甲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认定的,并没有包含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不足部分。该缺项、砼面层厚度不足部分造价款不得要求赔偿。 ②园路没有铺设300厚的碎砾石垫层,鉴定机构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鉴定造价为170614元不妥,原告要求赔偿该造价费用没有依据。 某甲公司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变更原设计要求,直接在原路面上浇筑水泥路面,经监理人员监督完成,经验收是合格的,也交付了使用。原路面是厚实的、牢固的,根本无需再铺设300厚的碎砾石垫层。没有先铺设该300厚的碎砾石垫层也是为了节省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之前法院委托的福州某某公司所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书,K0+350段园路的工程价款中已经扣减了未铺设300后碎砾石垫层的费用39354元(详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弟5页第30项),某乙公司却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进行评估鉴定造价属于重复建设,鉴定金额无法客观反映实际的损失。 某某林场要求修理、返工的工程,因都是属于未铺设水泥路面前要完成的“垫层”工程,现水泥路面已经铺设完成,也实际交付使用,工程已经不可能再返工,将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如要做垫层,则只能将已经铺设的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垫层,再铺设水泥路面,这样不仅要增加挖掘水泥路面的费用,还会增加再次铺设水泥路面的工程价款,挖掉重做已经是不可能的。 鉴定机构却提出“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并鉴定造价170614元,是不妥当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原水泥路面上,再铺设300厚的碎砾石垫层,再铺设水泥路面,明显属于重复建设,不必要,也徒增工程价款。因此,该170614元返修施工的造价不能由某甲公司承担。 ③标外增加施工段76.5m,鉴定造价金额为19963元。原告要求赔偿该重做的造价费用没有依据。 该增加施工的内容是“台阶”,没有设计施工图纸,都是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的施工建设,且也已经交付使用。该新增的“台阶”工程,之前福州某某公司所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书,也是根据现场施工内容据实予以评估鉴定工程价款。 某乙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却认为,没有设计图纸,应该把原有已经做完成的台阶全部挖掉,重新按K6段台阶的构造做法去完成施工。该返工整改方案本身就是错的,属于重复建设施工,所出具的造价金额19963元没有任何依据,该造价金额不能由某甲公司承担。 综上,案涉工程早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某某林场要求鉴定修理、返工费用的垫层工程并没有计入某甲公司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中,该“垫层”部分属于铺设水泥路面工序前需完成的工程,现水泥路面已经铺设完成,水泥硬度、厚度也已经验收合格,达到要求,且也实际使用。要挖掉水泥路面,重新铺设垫层已经不可能。鉴定机构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进行评估返工造价费用没有依据,原告要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书。 原告应将该履约保证金及占用该款项的利息退还给某甲公司。案涉工程尽管有部分未按原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水泥路面有未碎砾石垫层,但这些都是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应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指示,并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完成的,水泥硬度、厚度也已经验收合格,且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原告所应得的工程款也经法院委托评估,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为原告节约了建设成本,不存在是某甲公司偷工减料、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延期完成问题。且双方的《施工合同书》并没有对该履约保证金条款约定,没有约定哪些事项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成交付使用,原告也实际使用该项目工程,因此,原告应将该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原告要求取消该履约保证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诉讼要求支付延期完工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某甲公司是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施工,不存在延期完工的违约行为,原告诉讼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延期完工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是90个日历天,后因春节、雨季等原因,双方同意工期延期至2022年8月30日,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某甲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且提早完成了工程,交付使用,部分工程也进行了验收,水泥砼路面芯样强度检测时间是2022年1月9日,检测合格。某甲公司也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将结算书提交。不存在某甲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问题。 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因质量问题至今未竣工所谓的延期,跟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某甲公司主张已经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完成了工程,原告认为某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给予重做或返工,认为重做或返工的时间也应计算延期损失,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既要求赔偿工程重做或返工的费用,也要求至今未能重做或返工的延误工期损失属于重复计算,不能予以支持。且,在之前诉讼中,某甲公司已经明确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予以重做或返工。原告要求赔付该重做或返工的延期损失没有任何依据,该项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指示进行施工,且经过监理人员的监督,不存在延期或质量问题。原告诉讼要求某甲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的赔偿修理、返工等损失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取消履约保证金没有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审理中,某某林场向本院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及合同补充协议书、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建设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福建省宏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22)闽0526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2023)闽05民终4922号民事判决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拟证实其主张。经质证,某甲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某某林场提交的前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履约保证金网银电子回单,拟证明某甲公司已经交付了保证金。经质证,某某林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某甲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网银电子回单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水泥砼路面芯样强度检测报告,拟证明某甲公司完成的K0路段工程已经经验收合格。经质证,某某林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报告仅对KO部分的表层进行鉴定,并未对第二层和第三层进行检测。某甲公司提交的水泥砼路面芯样强度检测报告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能证明KO部分的水泥砼路面经验收合格,不能证明KO部分的水泥砼路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验收报告、建设项目验收结算一览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拟证明某甲公司是根据现场情况,在原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指示下进行施工,且工程均由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督管理。部分项目未能按设计图纸施工、以及水泥路面没有预先铺设300厚碎砾石垫层、以及标外增加施工段76.5米台阶工程等均按照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指示下进行施工完成的,且也经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督,并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要重做或返工问题,也无法重做或者返工。经质证,某某林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所主张是根据现场情况,在原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指示下进行施工的情况。 某丙公司的《造价鉴定报告书》,拟证明某甲公司要求某某林场支付工程款案件中,也仅仅是对某甲公司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水泥路面没有铺设300厚碎砾石垫层的款项已经给予扣减,没有计算工程款。经质证,某某林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某甲公司提交的大禹公司的《造价鉴定报告书》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前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2021年7月1日,某甲公司经过投标取得某某林场所有的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建设项目建设权利。2021年7月7日,以某甲公司为承包方(乙方),以某某林场为发包方(甲方),双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书》。合同第三条约定工程造价709442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工期90日历天,承包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的千分之一累计计取损失费;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时期以乙方送交竣工报告并经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合同第六条约定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最新规范及现行相关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如不合格,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审核签证,审批后按工作量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后28天内支付至97%,余下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付清(含未付清工程结算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约定,严格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不合格的施工方法,严禁偷工减料。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工商银行向某某林场支付履约保证金70945元。 二、2021年10月25日,某甲公司与某某林场签订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1.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12月I4日,由于现场不定因素,造成工期延误。2.游步道路开通后,为质量安全考虑,路坯自然夯实60天后再继续施工。3.由于工期临近春节施工时间处于春季梅雨期,同意工期延迟到2022年8月30日。 三、2022年1月28日某甲公司收到一份日期为2021年10月22日,监理单位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丁公司)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经现场督查发现某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混凝土步道30cm填隙碎石厚度不足;2、卵石步道3c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未施工、6cm厚C20混凝土未按设计图纸施工、K8段台阶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建议返工42级台阶;3、瞭望台栏杆未上漆。4、10cm彩色混凝土步道、10cm碎砾石垫层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监理单位通知某甲公司进行整改,但某甲公司未能依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四、2022年1月9日,某甲公司委托泉州某某公司对KO+000-KO+350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工程水泥砼路面芯样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均符合设计强度24.0的要求,检测合格。2022年6月13日,某甲公司向某某林场发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支付当月工程量报表80%的工程款182974元。2022年7月8日,某某林场通过信用联社汇款182000元给某甲公司。某某林场因工程质量争议未再付款。 五、2022年9月14日,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林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经某甲公司、某某林场申请,本院委托福建省宏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福州某某公司,对工程质量和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3年2月15日,福建省宏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四份《检测报告》,报告认定:1.K0+000-K0+350,设计碎砾石垫层厚度300mm,未见碎砾石垫层;2.K8+000-K8+733.3、K9+000-K9+129.5、K10+100-K10+77.5路面设计厚度30mm的1:3水泥砂浆,未见1:3水泥砂浆;3.K6+000-K6+089.60、Kll+000-K11+064.60,设计彩色混凝土路面厚度I00mm,未达设计厚度,且所检芯样为普通混凝土芯样,未见彩色混凝土;4.K6+000-K6+089.60、Kll+000-K11+064.60,设计碎砾石垫层厚度100mm,未见碎砾石垫层。2023年3月13日,某某林场交纳宏实公司的鉴定费29280元。2023年4月26日,福州某某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建设项目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53914元(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浮6.75%);其中,Kl、K2、K3、K4、K5、K7段仅施工路床部分,路床以上内容未施工;双方增加标外施工段台阶路长为76.5米、宽1米,结构参照K6段做法计价。 六、泉州中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由一审法院委托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应予确认;一审法院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对涉案项目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及计价进行造价鉴定,并得出某甲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553914元的意见。现某甲公司已明确“没有办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对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本可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处理,但某某林场却选择另案主张的方式维护其权利,因此,某甲公司已完成的工程价款应当先行结清。虽然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其对工程造价的认定;工程造价既已作出认定,应当视为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合同原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再适用。故某某林场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某林场应当依据鉴定报告所确认的工程总造价553914元,扣除实际已付的工程款182000元,尚应再行拨付工程款371914元。但某甲公司仅诉求工程款370940元,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七、经某某林场申请,本院委托福建省某乙公司,对某某林场“一场一景”及“森林步道”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返工的合理费用进行鉴定。2024年5月30日,福建省某乙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一)未按设计图施工的不足部分进行鉴定,鉴定造价金额为44388元;(二)按返修施工方案进行鉴定,鉴定造价金额为170614元;(三)标外增加施工段76.5m,鉴定造价金额为19963元。 八、经本院委托,2024年10月24日,福建省某乙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标外增加施工段长76.5m未按设计图施工的不足部分鉴定造价金额为2846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甲公司是否应支付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修施工产生的费用损失190577元(170614+19963)?某某林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某甲公司应支付返修施工费用190577元。某甲公司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质量问题的修理、返工合理费用的损失没有依据。(1)园路没有铺设300mm厚的碎砾石垫层,鉴定机构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鉴定造价为170614元不妥,原告要求赔偿该造价费用没有依据。某甲公司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变更原设计要求,直接在原路面上浇筑水泥路面,经监理人员监督完成,经验收是合格的,也交付了使用。原路面是厚实的、牢固的,根本无需再铺设300mm厚的碎砾石垫层。之前法院委托的福州某某公司所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书,K0+350段园路的工程价款中已经扣减了未铺设300后碎砾石垫层的费用39354元,某乙公司却以“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进行评估鉴定造价属于重复建设,鉴定金额无法客观反映实际的损失。现水泥路面已经铺设完成,也实际交付使用,工程已经不可能再返工,将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如要做垫层,则只能将已经铺设的水泥路面挖掘掉重新进行铺设垫层,再铺设水泥路面,这样不仅要增加挖掘水泥路面的费用,还会增加再次铺设水泥路面的工程价款,挖掉重做已经是不可能的。鉴定机构却提出“在××路面上,直接按设计图重新施工”的返修方案,并鉴定造价170614元,是不妥当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在原水泥路面上,再铺设300mm厚的碎砾石垫层,再铺设水泥路面,明显属于重复建设,不必要,也徒增工程价款。因此,该170614元返修施工的造价不能由某甲公司承担。(2)标外增加施工段76.5m,鉴定造价金额为19963元。原告要求赔偿该重做的造价费用没有依据。该增加施工的内容是“台阶”,没有设计施工图纸,都是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的施工建设,且也已经交付使用。该新增的“台阶”工程,之前福州某某公司所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书,也是根据现场施工内容据实予以评估鉴定工程价款。某乙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却认为,没有设计图纸,应该把原有已经做完成的台阶全部挖掉,重新按K6段台阶的构造做法去完成施工。该返工整改方案本身就是错的,属于重复建设施工,所出具的造价金额19963元没有任何依据,该造价金额不能由某甲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福州某某公司的造价鉴定报告,案涉工程KO段未检测出300mm厚碎砾石垫层、K8、K9、K10段未检测出30mm厚1:3水泥砂浆、K6、K11段不符合原设计的100mm厚彩色混凝土,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某甲公司已明确“没有办法继续施工”,现某某林场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返修施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生效的(2023)闽05民终4922号民事判决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的工程款判决支付给某甲公司,原判决支付的工程款并没有包含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不足部分,根据鉴定,某甲公司应支付返修费用170614-44388=126226元给某某林场。关于标外增加施工段76.5m的问题,因本施工段为标外增加,无设计图纸,且在(2023)闽05民终4922号民事判决是参照K6段大样做法计价予以评估鉴定工程价款的,原判决支付的工程款并没有包含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不足部分,根据鉴定,某甲公司应支付返修费用19963-2846=17117元给某某林场。某甲公司辩称,某甲公司按原告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变更原设计要求,直接在原路面上浇筑水泥路面,因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二、某某林场是否有权取消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70945元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某甲公司没有全部履行与某某林场订立的合同,已履行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的部分为70945×553914/709442=55392元。为避免诉累,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因此,某甲公司应支付某某林场的返修费用为87951元(126226+17117-55392)。 三、关于被告是否要支付案涉工程延期完工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工期逾期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有二,一是工期逾期系施工方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二是该工期逾期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现有证据表明,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某某林场拒付工程款引发本案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现某某林场选择要求某甲公司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某某林场未能举证证实其存在工程延期完工损失的情况,故某某林场请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延期完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财产保全申请费2374.7元及鉴定费30000元的问题?某某林场申请财产保全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2374.7元,根据财产保全的金额及本案被告应支付的金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某甲公司负担917.7元,某某林场负担1457元。某某林场向鉴定机构交纳了鉴定费用3万元,该鉴定费用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即某甲公司应支付的返修费用而产生的,故该鉴定费用3万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为避免诉累,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某某林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某某林场返修费用87951元; 二、被告福建省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某某林场财产保全申请费和鉴定费用30917.7元; 三、驳回福建省某某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8.3元,由福建省某甲公司负担2628.9元,福建省某某林场负担4509.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