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9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市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9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0.5002万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被告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0109执8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