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3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市府路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一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贾市庄镇贯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贯庄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所购项目房屋并非商品房性质事实认定错误,进而错误适用法律。2、案涉购房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一方公司、贯庄村委会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形。3、原审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4、原审诉讼费承担和购房款利息的计算时间错误。一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1000元诉讼费和一、二审法院判令自2012年10月3日开始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故应撤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依法认定,案涉项目为新民居建设项目,并非商品房性质,本院予以确认。案涉购房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方公司、贯庄村委会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形。该主张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并未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据案涉购房款依法分配申请人承担1000元诉讼费,并无不妥。申请人主张的购房款利息计算时间错误,由于其在二审上诉中并未提及,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