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12执9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志新路8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
申请执行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12民初24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40674.8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专利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车辆,银行账号余额不足,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2.本院于2025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车牌号为京QPJ7**、京Y387**、京P755**车辆进行了档案查封,为轮候查封,均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二年。
3.本院于2025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不足,冻结时间为一年。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孙庄村村民委员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5年10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45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