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7603民初72号
原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桦甸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山东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