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71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仟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开发区运河大道东侧5号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57387088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曾用名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2692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仟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86066.23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机动车十四辆,但尚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顺义区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石景山区XX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石字第XXX号)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石景山区XXX(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石字第XXX号)房屋;轮候查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X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名下位于顺义区(权证号为京顺国用(2014出)字第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此外,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侯 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