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2民初8035号
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周某乙,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某、李某、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李某、周某乙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