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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302民初8035号 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高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周某乙,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某、李某、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李某、周某乙银行存款5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