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529号
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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