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529号 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