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2942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