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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4民初3958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