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4民初3958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饶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