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104民初5824号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学校,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洪某,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某某学校、被告***、第三人洪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