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7179号 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长睦路5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元,由原告杭州诚钢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