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4民初14513号
原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B幢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