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土地资源管理分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1977号
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陆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土地资源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20号202室。
负责人:闫帅达。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土地资源管理分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6元,由原告浙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义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