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3民初1846号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研究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