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

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6040号

原告: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福建工程学院(浦东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934W。

法定代表人:周聘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龙州工业园4-11)。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洋村罗龙路西陂工贸综合服务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632274。

法定代表人:赖焕芬,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嘉禾公司支付工大公司技术服务费2770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以10709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嘉禾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工大公司与嘉禾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工大公司按约完成工作,并将检测报告及税务发票交给嘉禾公司。2014年10月30日,嘉禾公司确认尚欠工大公司技术服务费(桩基检测费)277090元。后工大公司多次向嘉禾公司追讨款项。嘉禾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一份《付款承诺函》,承诺所欠桩基检测费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7090元。此后,嘉禾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

嘉禾公司未作答辩。

工大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结算单、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龙岩中心城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单桩静载选桩确认表、付款承诺函;嘉禾公司对工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工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工大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嘉禾公司委托工大公司就龙岩中心城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地基基础检测,并由嘉禾公司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2014年10月28日,工大公司向嘉禾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载明:我方已完成本工程桩基检测全部内容,根据检测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付该项检测费共277090元,现报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嘉禾公司指定的项目联系人林汉成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2016年6月16日,嘉禾公司向工大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主要载明:嘉禾公司委托工大公司负责的龙岩中心城市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桩基检测工作已完成,经双方对账确认嘉禾公司尚欠工大公司桩基检测费277090元,嘉禾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工大公司交来的本次桩基检测费的税务发票。因嘉禾公司资金困难,导致拖欠桩基检测费至今。嘉禾公司对前述款项承诺如下: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07090元;如嘉禾公司未按上述日期支付桩基检测费,嘉禾公司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违约并引起诉讼,嘉禾公司同意承担工大公司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及因追讨桩基检测费产生的一切费用。此后,嘉禾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工大公司与嘉禾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工大公司按约完成检测任务,嘉禾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现工大公司要求嘉禾公司支付桩基检测费用27709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嘉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桩基检测费用2770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以10709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4元,由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    莹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建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巧红(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