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

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亚辉(福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25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3934W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娉婷。

被执行人:**(福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5058432084J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付瑞。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25民初1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福建省网络查封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周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5民初1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凌建勇

人民陪审员  凌德文

人民陪审员  林隆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文慧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