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781民初2308号 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东路477号宏林尚都国际10幢A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8750482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44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宏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宏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其公司与被告亿宏喜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委托协议》;2、确认其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3、两被告连带共同返还其公司70000元。诉讼过程中,经纬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其公司与被告亿宏喜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6日,原告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原告需招聘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亿宏喜公司负责将合适人才推荐给原告,由原告聘用适合人才,人才聘用后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注册监理工程师二年费用70000元,亿宏喜公司保证该人才不另外缴纳社保,如因该人才原因注册不成功,亿宏喜公司退还所有费用。《委托协议》签订后,亿宏喜公司推荐了***。2019年3月21日***社保转入原告处,原告按约定于2019年4月4日将10000元、2019年4月28日将25000元、2019年5月14日将35000元分三次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共计70000元预付***工资。2019年6月18日,原告与***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2019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此后,原告要求***将其监理工程师在原告公司注册,***以种种理由推拖而引发争议。2019年9月,原告经查询发现***将其一级建造师注册在山西太原市大橙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原告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按一人不可在多家注册执业的国家规定,注销其在山西太原市大橙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一级建造师注册。2019年11月14日,***将其一级建造师在他单位的注册注销。2019年12月,原告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后,***多次要求注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并扬言要到省住建厅投诉自己。为此,福建省住建厅发出调查函,住建部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9月17日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撤销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其未与原告签订过《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其也从未与原告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其与被告亿宏喜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从未收取被告亿宏喜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其仅在2019年3月有与姓名为***的人联系,有叫她帮忙寻找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但一直未果,其有叫她退还相关证书,但***以各种借口未退。二、原告与被告亿宏喜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三、原告要求其连带共同返还支付的款项7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中签名非其所签(如原告不认可,可以做司法鉴定),原告支付7万元所依合同也与其无关,其从未收到原告或被告亿宏喜公司支付的款项,因此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主张因合同无效(或违约)要求其连带共同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请其承担返还7万元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亿宏喜公司未作答辩。 经纬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委托协议》1份,拟证明:1、2019年3月6日,原告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证据2、《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1份,拟证明:2019年6月18日,原告与***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9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 证据3、兴业银行汇出回单3张,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将10000元、2019年4月28日将25000元、2019年5月14日将35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预付***工资,共计支付70000元。 证据4、《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基本养老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各1份,拟证明:2019年12月,原告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证据5、建督撤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1份,拟证明:2020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撤销***的监理工程师注册。 证据6、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拟证明: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7月30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证据7、解聘证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的妻子***将解聘证明、***的身份证原件邮寄给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与南京锦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才可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证据8、《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四本证书,拟证明:2019年4月5日,***的妻子***将上述证书邮寄给原告,***陈述不知情,是不属实的。 证据9、《调查函》、回复报告各1份,拟证明:2019年12月5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原告发出《调查函》,对***的注册关系进行调查。2019年12月12日,原告作出回复报告。 证据10、***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公司的邮件往来登记表,拟证明:***的证书邮寄往来情况,***对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原告公司是知情的。 ***质证称,证据1没有原件,其也没有参与,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清楚,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没有授权亿宏喜公司收取相应的款项,其也没有收到亿宏喜公司的转款。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不知情,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在郑州思念果岭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其是在后来即2019年11月处理证书注册纠纷时才知原告也有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7中的解聘证明没有原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将这四本证书交给***,如何到原告处其不知情。对证据9中《调查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回复报告是否是原始的无法确认,且内容是原告单方的意见,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证据10的微信聊天记录只是部分,如果原告作为证据提供,需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该微信聊天确是***的妻子***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在2019年7月份双方对证书挂靠就已经产生纠纷;邮件往来登记表是原告自行制作的,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收到的那些证书,并不是其或其妻子***寄给原告的。 本院认证认为,亿宏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3、5、6、8、证据7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9中的《调查函》,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2、4、证据7中的解聘证明、证据9中的回复报告,能够与前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10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微信聊天原本,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原告的证据10中的邮件往来登记表,系原告自行制作的,且没有提供邮件单,无法核实,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6日,原告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1份,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委托亿宏喜公司(乙方)寻访并推荐合适的相关人才,即注册造价工程师1人、注册监理工程师+4人;费用为:每位注册造价工程师2年费用75000元[备注:该人才的证书用于企业资质使用(含中介费用)],每位注册监理工程师2年费用70000元[备注:该人才的证书用于企业资质使用(含中介费用)],费用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推荐人才的相关个人资料及证书后,与该人才依法签订聘用协议,根据聘用协议履行义务,及时办理人才的证书注册等手续;如因该人才的个人资料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在10日另行向甲方推荐相关人才,或接到甲方退费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费手续;乙方推荐人才须在甲方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并且保证该人才不另外缴纳社保,如因该人才社保原因导致甲方单位资质影响,乙方及乙方推荐人才应承担相应责任(是否连续为人才交纳社保由用人单位决定)。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委托协议》签订后,亿宏喜公司向原告推荐了***。2019年3月21日,原告在邵武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为***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2019年4月,***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邮寄到原告处。2019年4月4日,原告将10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2019年4月19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由南京锦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将25000元、2019年5月14日将35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 2019年6月18日,亿宏喜公司将1份“乙方”落款栏已签好姓名“***”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电传给原告,原告收文后将合同打印出来在“甲方”落款栏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后再电传给亿宏喜公司,该《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约定:一、合同期限。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证书的期限为2年。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及相关材料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以及资质升级、年检。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2.合同期间,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申报、升级、资质年险,经乙方同意后可用于工程投标和承接项目。3.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乙方的继续教育、注册业务培训等相关费用,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确保继续教育通过考核,确保证件正常使用。4.甲方不得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要求,按时支付乙方报酬。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注册所需要的扫描件、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相片3张、二寸彩色相片2张,以及其它用人单位注册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注册所需的材料及证件(本人才除了国注资格证、注册证及一建资格证、注册证由甲方保管,其他证件甲方同意由乙方保管)。1.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学历及职称证等证明材料,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2.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及时提醒甲方支付报酬及提供银行账号。四、证书使用报酬及支付方式。经双方商定,聘用报酬2年75000元(含中介服务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注:该账户与《委托协议》中的账户一致)。五、证书及印章的保管。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职称证和资格证及印章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六、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然需要使用乙方的证书,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使用权,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证书,则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甲方归还乙方的注册证。七、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上述所有的证书真实、合法、有效,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的,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己付给乙方的全额报酬,并承担其所带来的损失。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证书使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证书无人员信息重复情况,保证证书在甲方单位能够正常注册、资质申报、升级、企业年检使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证书在合同使用期间内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向甲方退回甲方己付给乙方的全额报酬,并承担其所带来的损失。 2019年9月23日,***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由“1、房屋建筑工程;2、电力工程”变更为“1、房屋建筑工程;2、市政公用工程”。2019年12月,原告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00元/月。2019年12月5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原告发出《调查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决定对***的注册关系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原告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2020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作出建督撤字[2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你在郑州思念果岭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经纬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庭审中,被告***表示,《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上“乙方”落款栏姓名“***”并非其所签,其也没有收到亿宏喜公司的证书使用费。 另查明,自2019年11月1日起,***陆续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要求注销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本院认为,在案涉《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签订前,***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证书原件已邮寄至原告处,且申请办理了变更执业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已于2019年4月19日由南京锦盛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且原告亦将证书使用费70000元转入亿宏喜公司账户,因此,即便***不认可《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上的姓名“***”是其所签,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可认定原告与***之间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成立。该合同约定***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到原告处,并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原告保管,用于原告企业资质申报、升级、资质年检,原告向***支付相应的证书使用费,但并没有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实际上也并未在原告处上班,因此,原告与***之间并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名为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实质是***将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出借给原告使用并获取证书使用费,双方实际上是“证书挂靠”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禁止性规定。原告作为建筑业企业,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亿宏喜公司寻访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将注册证书挂靠其公司名下,而亿宏喜公司作为教育、技术服务企业在明知注册类工程师注册证书不得出借(即“证书挂靠”)、委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推荐***给原告,并收取了证书使用费,因此,原告与亿宏喜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与***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是旨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规避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重扰乱和危害建筑市场秩序,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损害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故案涉《委托协议》和《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在本案“证书挂靠”中,原告、亿宏喜公司、***三方对造成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证书使用费70000元,本院考虑2019年6月18日已签订《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聘用企业2019年4月19日就变更为原告,注册证书2020年9月17日才被撤销,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有收到亿宏喜公司转交的证书使用费,而***亦受到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由亿宏喜公司返还原告证书使用费28000元。被告亿宏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无效; 二、确认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国注监理工程师聘用合同》无效; 三、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书使用费28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福建经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被告北京亿宏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元(含公告费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