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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724民初977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某公司甲的银行账户,查封某某公司甲位于邵武市××路××号××国际××幢××号不动产。某某公司甲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甲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9974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99746.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用由某某公司甲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经公开招标,某某公司甲中标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2017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5月14日,某某公司甲与***、***签订《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将该工程交由***、***内部承包施工。责任书约定:某某公司甲与松溪县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松溪县病房楼工程(含后续施工中增减的该工程)由***、***出资施工,并自负盈亏;某某公司甲按工程总价2%收取管理费;有关工程发生的税、费和项目经理、安全人员等项目人员补贴由***、***承担;某某公司甲收到工程款后3日内应将扣除相应管理费、人员工资、代扣税款后的工程款汇入***银行账户等内容。同日,***与***签订《协议书》,约定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由***管理和施工,工程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担。协议签订后,***依约完成项目工程施工,将案涉工程施工所需资金转入某某公司甲账户,以某某公司甲名义对外采购工程材料等。2018年12月28日,案涉工程经各方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1月15日,案涉工程经松溪县审计局审核造价为10852884.68元,松溪县医院、某某公司甲对该造价审核结论予以认可。2022年1月24日,松溪县医院向某某公司甲支付工程尾款1704240.68元,至此,某某公司甲已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依据《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某某公司甲应收取案涉工程的管理费217057.70元(按总造价10852884.68元的2%计),应由***负担的人员工资146000元、其他费用3120元、税款236626.35元。截至起诉之日,某某公司甲只支付给***工程款7850334.30元,余款2399746.25元经***多次催讨,某某公司甲拖延至今未付,请求判如所诉。 某某公司甲辩称:某某公司甲根据自身的经营体制,在本项目中施行内部责任制,明确***、***为本工程项目部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经济责任人。为方便工程资料管理,于2017年5月31日启用“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项目部施工资料章”,***签收该印章。同年9月14日,某某公司甲登记注册成立松溪分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某某公司甲向本项目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制发包括其在内的各人员工资表,某某公司甲多次以书面形式对***、***进行内部管理。一、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某某公司甲作为建筑企业,设立分公司和项目部,***和***作为某某公司甲内部施工班组,是本工程项目部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经济责任人,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双方是建筑企业与施工班组的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关系,在双方因经济责任结算发生争议时,应确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和***是本工程项目部共同的责任人,在企业与班组因经济结算发生争议时,***不得以其与***的内部关系对抗某某公司甲,***无权单独主张本案项目的全部权益。三、***单方存在认知错误,且反悔已结算成果。根据***自认的情况,其对案涉工程总收入、应扣管理费、应扣项目人员工资、应扣其他费用、应扣已付工程款等五项均予以认可,某某公司甲对此也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税款结算问题,***认为仅应在结算中扣除“已交税款”,某某公司甲认为应当按双方已确认的各期次工程款结算成果,并在最后一期工程款中扣除按相应税率计算的税款,在厘清相关经济责任后,余款归***和***共同所有。1.***和某某公司甲已多次结算,在现有8期结算表中,载明各期工程款收入及应扣款项,而且载明各期税款共计1086216.82元,***在各结算表中签名,某某公司甲据此将相应款项按约转入***账户,***未提出任何异议,证明上述结算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2.最后一笔工程款1704240.68元应当根据此前结算方式结算,结算如下:应扣管理费34084.81元、应扣当期税款170424元;3.某某公司甲收受工程款已向松溪县医院提供全部发票,本项目的纳税人是经某某公司的松溪分公司则不是***,税款缴交属于某某公司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范畴,***只是某某公司甲的内部承包人;4.***混淆了应缴税款与已交税款的概念,某某公司甲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义务人,依法有权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即税收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某某公司甲,与***无关;5.***诉请不符合内部责任书的约定,《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涉及税费的约定如下:第五条第2项“有关工程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该约定是指乙方应当提供与工程成本有关的税票并承担该税费;第五条第6项“甲方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扣除相应费用(管理费、人员工资或代扣税款等)”,该约定除列举的费用以外,其他按约应扣除费用以“等”表示;第七条第1项“按建设单位拨来的工程款扣除甲方的管理费用及税收外,其余拨给乙方”,该约定是指甲方应缴税收。四、***行为不符合内部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作为内部经济责任人,存在违反某某公司甲以《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形式作出的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以下共计597711.51元的经济责任,其中***应支付逾期提交发票罚金236605.86元,应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及工资表中所列工资不符合规定的罚金211105.65元,应支付管理不善导致某某公司甲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被扣分的罚金150000元。五、本案因***无理结算产生的纠纷,在最终结算尚未完成或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某公司甲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依法驳回***超过部分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并备注“4.29松溪县医院病房楼投标保证金”至某某公司甲银行账户。2017年5月11日,松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某某公司甲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于2017年4月29日在松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的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确定某某公司甲为中标人,中标价为10763709.64元。2017年5月14日,某某公司甲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约定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交给***、***施工,为本工程项目部质量技术、安全和经济责任人,由乙方代表甲方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就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费及用、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其中五、管理费及费用:甲方工程管理费按总造价2%收取,1.在工程建设办理各项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有关工程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3.其余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检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应支付项目经理补贴3000/月,安全员每人500元/月,其他人员每人300元/月,从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结算截止费用。5.如遇上级等各部门检查,需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则乙方应支付每人每天700元补贴。6.甲方在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后,扣除相应费用(管理费、人员工资或代扣税款等),剩余的款项在3日内汇入乙方账户。六、(5)本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房屋建筑信用评分为83.27分,如有发生由于乙方影响导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合同履约扣分的,按每分10000元进行罚款。七、工程款支付方法:1.按建设单位拨来的工程款扣除甲方的管理费用及税收外,其余拨给乙方。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等金额(扣除人工费、管理费、税费等费用)正式材料发票,如乙方五个月内仍无法提供正式发票且不能跨年度,则甲方另加收乙方按所差发票额总价5%罚金。2.……发票必须真实,严禁使用假发票。否则甲方按加收乙方所差发票额总价5%,作为预留罚金。超过六个月则没收罚金。十四、本工程实行经济责任制,自负盈亏,乙方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保证工人工资及材料款项,否则甲方财务有权直接支付。涉及该工程所发生的对外债权债务由乙方自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十六、如有发生由于乙方影响导致建筑信息平台系统合同履约扣分的,按每分5000元罚款。十九、乙方必须承担福建省松溪县医院与某某公司甲签订的《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全部责任和义务。附:***同意该项目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转入***个人账号,若出现纠纷由***双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此外,某某公司甲与***、***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签订了《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上述协议签订后,***与***商定,把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交给***管理及施工等,所产生一切债权债务都由***承担,所产生的纠纷与法律责任也都由***承担。同时双方在协议书中还约定***保证本工程投标保证金(20万)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23日内签订施工合同,并把施工合同送松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本工程投标保证金,如逾期不退每天按3分付利息给***。 2017年5月15日,松溪县医院作为发包人,某某公司甲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同时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合同价款的10%,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签订后,***开始组织施工并于2017年5月16日转账1076311元至某某公司甲用于支付履约担保。2017年5月19日,***收到某某公司甲退还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的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017年5月31日,某某公司甲为方便工程项目管理,启用项目施工资料专用章,该印章由***签收。2017年9月14日,某某公司甲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松溪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乙)。2017年10月7日,松溪县医院(甲方)与某某公司甲(乙方)、某某公司乙(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授权丙方负责接收项目工程合同所支付的全部价款,由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税务发票给甲方,并由丙方在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履行该项目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发包方松溪县医院根据开票金额陆续拨付工程进度款至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甲每次收到进度款后对应扣款项、应付款等项目制表。其中第一次至第三次应扣款项中除应收项目部费用、应扣管理费外,对预留税款项按6.6%计算,备注“班组提出工程起始款项紧改先预扣一部分,给予班组支持,后期工程款再补足”,***在该三笔“合计付款”栏中签名。此后至2019年2月14日,某某公司甲共收到5笔进度款,在应扣款的“应扣税款”项中对500万元之前税款按10%、500万元之后税款按14.6%进行扣减,***改为在“应付部分”的“小计”栏中签名。2022年1月26日,收到松溪县医院支付工程尾款1704240.68元后,某某公司甲按前所述按所收金额10%扣减税款。***不认可某某公司甲对税款的扣减方式,拒绝在工程款审核情况表中签名,某某公司甲未支付该笔工程款。此外,双方还对发票提交不规范、不及时问题存在争议,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本院。 案涉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于2018年12月28日经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同意验收。2021年11月15日,经松溪县审计局审计,该工程审定造价为10852884.68元。截止起诉日,***共收到工程款7850334.30元。某某公司乙已完成税款缴纳236660.10元。 另审理查明,***、***不是某某公司甲的员工,某某公司甲未与其二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某公司甲的银行账户,查封某某公司甲位于松邵武市××路××号××幢××号不动产,请求保全金额以价值2399746.25元为限。***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并支付了保全保险费4799.49元。202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22)闽0724民初977号民事裁定,准许保全。为此,***向本院交纳了保全费5000元。某某公司甲书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同时提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以***、***名下不动产提供保全担保,申请解除保全裁定。2022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22)闽0724民初977号之一民事裁定,变更保全对象。 上述事实有***和某某公司甲共同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施工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某某公司乙登记信息、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提交的协议书、付款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图审签到表、协议书、税收完税证明,某某公司甲提交的中标通知书、补充说明、关于启用项目部施工资料专用章的通知、通知、已确认的单据、待确认的单据,以及本院依职权对***的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明细单予以证实。 本案双方对案涉工程审定的造价、某某公司甲应收取的管理费的数额、应收项目部费用的数额、其他费用、***已收取的工程款的金额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能否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案涉的《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三、某某公司甲扣减税金并依据《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的约定要求***承担经济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某某公司甲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能否得以支持;四、***要求某某公司甲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虽然***、***共同作为乙方在《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中签名,但***事后与***签订协议,将案涉工程所有权利义务转由***一人负责。本院依职权征询***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故本案***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某某公司甲提出***、***属于其公司内部施工班组,双方是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关系,***与某某公司甲的投标保证金属于双方借贷往来,在双方因经济责任结算发生争议时应确定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本案中,案涉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招标保证金系***在投标前向某某公司甲缴交,某某公司甲中标后,又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某某公司甲与松溪县医院签订了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内部班组承包的方式将案涉工程交由***、***负责施工。***、***未与某某公司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非某某公司甲的员工,也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法定施工资质,案涉工程由***实际出资并组织施工,人员工资由***承担,工程的风险与收益全部归属于***,某某公司甲仅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从责任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及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人事关系的情况来看,其符合工程挂靠施工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无劳动关系、被挂靠人具有承包相应建设项目的资质、挂靠人需要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等主要特点,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挂靠关系。本院对某某公司甲主张双方属于内部班组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本案《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关于焦点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除解决争议条款外,其他条款也应无效。本院已就《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明。虽然《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对管理费及费用、工程款支付方法、相关罚款等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税费的计算标准,而且相关条款均不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应属无效。***对某某公司甲发放进度款时制作的单据不予认可,并就其在单据中签名的位置作出了解释的情况下,这些单据只能证实***对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能证实是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故某某公司甲主张应按前期结算方式计算税款、应由某某公司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要求***承担逾期提供发票、提供发票不合规、管理不善被扣分等经济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在挂靠关系内部,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比例挂靠费,从发包人处承揽工程的最终风险、收益均归属挂靠人,故挂靠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将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挂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如前所述属无效合同,但案涉松溪县医院病房楼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方已按审计金额支付包括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10852884.68元,故***可以参照其与某某公司甲的约定,要求某某公司甲将其收取的款项扣除代缴的税费和管理费、人员工资、其他费用后向***支付。某某公司甲应支付给***的款项为:10852884.68元-管理费217057.69元(10852884.68元x2%)-人员工资146000元-其他费用3120元-已交税款236660.10元=10250046.89元,扣除某某公司甲已支付的7850334.30元,某某公司甲还应支付给***23997**.59元。涉案工程如有税款需要向税务机关缴交或补缴,参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由***负担。 3.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12月28日竣工结算,某某公司甲亦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工程尾款。参照《内部工程班组施工责任书》中付款时间的约定,某某公司甲应于收到工程尾款3日内即2022年1月29日前支付工程款。故***主张计算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1月3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某公司甲以合同无效不能主张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四:1.关于保全费的负担。某某公司甲逾期支付工程款,引发本案纠纷。***为确保债权实现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5000元保全费,系合理维权支出,应由某某公司甲偿付。2.关于保全保险费的负担。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不属于必要诉讼费用,且双方对此并无约定。***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其从涉案工程中已收取但尚未转付***的工程款2399712.5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2399712.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76.10元,减半收取计13038.05元,由原告***负担19.20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