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4049号
原告:南京市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徐某,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市某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