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2民初12410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经营者:***。
被告:徐州某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辉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徐州某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辉煌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金属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某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