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碧辉煌建设有限公司

骆某、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02民初5188号 原告:骆某,女,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王某某,男,199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王某某,女,200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毛某某,女,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 被告:吉某,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连云港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建国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骆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吉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某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骆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骆某、王某某、王某某、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