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睎国辉、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初3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陆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肖 瑶
审判员  李向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