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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