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5民初2345号
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