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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1302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1302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7551493元;二、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宿迁恒大悦龙台B、C地块工程实际施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6755149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176.26元,由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18.8元,由被告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7955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额暂计为170747537.7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依法轮候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自2024年9月28日起。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宿城区宿迁苏宁广场A区综合楼若干办公用房及商铺,本院至宿迁市房地产业发展中心调查核实,上述办公用房及商铺均被以在建工程设置高额抵押,处于不可售状态。 3.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无机动车。 4.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券、财产型保险等记录。 三、对被执行人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中止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同意中止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载明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3)苏1302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亦有权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