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82民初2581号
原告:张某,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原告:岳某,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
被告:范某,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张某、岳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范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岳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