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7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沣东阿房路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北河村。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沣东阿房路学校于2024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和解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7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