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异3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安沣东阿房路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北何村。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异议人西安沣东阿房路学校与申请执行人博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异议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要求撤回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西安沣东阿房路学校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康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