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624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宝,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六区1#楼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201108。
法定代表人:邢猛,总经理。
被告:朱冬晓,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陆小龙,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韩贺伟,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冬晓、陆小龙、韩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出原告货款14198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47918.71元(以141989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贷款基准利率4.75%为基础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即7.125%,损失为156809.1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27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即5.775%,损失为91109.61元);2、2021年9月30日之后逾期付款损失,以141989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分段计算至被告全部支付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瀚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建设河南省瀚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槐府六号三期工程,被告朱冬晓系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27#、28#、29#的项目负责人。被告陆小龙、韩贺伟、***均是被告朱冬晓聘请的管理人员。从2017年9月开始,被告朱冬晓让原告向槐府六号三期工程运输混凝土。2019年2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书面结算,槐府六号三期29#楼基础所用C30P6型号混凝土2109立方米,并泵送。经计算原告所供混凝土总价款为1919890元,扣除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分别支付的20万元、30万元,仍余1419890元没有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址不符,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