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12674,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801C室。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申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949489739,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申亚翡翠谷小区A1森林别墅。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申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744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65566.11元、利息1934433.89元,合计3900000元;对于上述款项被告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完毕;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除上述应付款项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结清,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4453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2268.5元,退还案件受理费22268.5元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自行负担;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延迟利息及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申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龙溪路“亚龙湾旅游文化综合体”项目三期(AC-03地块)B区99#楼1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20)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还需发函明确是否首封,能否拍卖,故无法处置。待处置条件成就后,本院将恢复移送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