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11执保4375号
申请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4)苏0211诉前调9126号,申请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896.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896.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