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9339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贺春晖,女,汉族,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婵娟,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601、16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62E20。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26楼A单元(2604部分、2605-2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XB583。
负责人:王书波。
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616681558。
法定代表人:何席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森森,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上三杞工业大道立洲科技园2号楼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842224B。
法定代表人:张东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森森,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春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勇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陈 海 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志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