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1民初6733号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4号(万州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WD821。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天鹅村4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619187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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