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晋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9314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重庆某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