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晋丰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2562号 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重庆某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重庆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