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42335973J,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吴胜坤。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6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宿迁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