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光琛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光琛科技有限公司、金坛市城西富威实验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1216号
申请人:云南光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霖岚广场*幢1908-19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坛市城西富威实验仪器厂。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工业集中区红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金坛市城西富威实验仪器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光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损失人民币1000元。
因被执行人金坛市城西富威实验仪器厂逾期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12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