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2民初3468号
原告:白某,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员工。
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男,员工。
被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白某与被告某环保有限公司、中国某建设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61元,减半收取计60580.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