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26民初1854号
原告: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双拥路锦源北区A3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某蔚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原告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10.31元,减半收取计19505.16元,由泸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