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185号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22715629G,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9元,减半收取37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