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7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某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某,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辽宁某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某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某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4)辽07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某某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