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3827号
原告:神木市振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干河渠路东八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33860409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2271562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神木市振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神木市振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振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神木市振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