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田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0415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664422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法务,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
***与瓦房店田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以证据不足现行撤诉,待确凿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