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某某、瓦房店田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新华宾馆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田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工业园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9690415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664422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法务,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 ***与瓦房店田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以证据不足现行撤诉,待确凿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