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执保125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寺儿堡镇新地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0YBGLA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68664422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或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同时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额度为40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或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 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葫芦岛市千亿商贸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