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星高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双裕南小街1号院1号楼3层603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兴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进,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滨海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吉星高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0.00元,减半收取492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彤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